計劃詳情

為了向少數份數擁有人(舊樓小業主) (“小業主”)提供進一步協助,香港政府委聘了「長者安居協會」作為服務提供者向小業主提供外展支援服務,協會的社會工作者透過資訊服務、技術及情緒支援,向受《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條例》)下強制售賣或私人發展商收購影響的小業主提供支援;以及教育公眾和宣傳調解在強制售賣個案的作用;並會按小業主的意願,將其個案轉介予測量師等專業人士徵求意見。

協會明白部份舊樓小業主,特別是長者業主可能會有困難理解《條例》的內容及進行強制售賣的程序,當有外間人士對其物業提出自願收購、或是加以催迫游說要求盡早作出決定時,他們可能會非常擔心,甚而因此作出魯莽決定;此時,如獲提供適當意見和資訊、甚至獲陪同與收購一方見面商議,將能協助其作出明智決定。

「支援少數份數擁有人(舊樓小業主)外展服務(先導計劃)」團隊的資深社會工作者,在協會法律顧問及測量師顧問的專業支援下,協助小業主在面對物業收購或強制售賣時,作出適合其個人需要的選擇。

什麼是強制售賣(強拍)?

政府在1996年的《香港市區重建》政策文件中公布市區更新策略,以處理市區老化,和改善舊區居民的居住環境的問題。策略的其中一部份是要制定法例,以便業權分散的私人樓宇業主能把地段重新發展。《條例》草案經立法會在1998年詳細討論後通過,自1999年正式生效,以便利業主和私人機構參與和加快舊區重建。

為了提高舊樓重新發展的機會,協助解決樓宇失修的問題,並考慮到香港樓宇日趨老化及配合香港不斷轉變的經濟環境,政府自2006年就《條例》展開諮詢,並在2010年初提出了《條例》(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公告》),就三類地段訂明較低的強制售賣申請門檻,由不少於90%業權降至不少於80%業權。《公告》經立法會審議,於2010年4月1日生效。

《公告》並無改變條例下的其他要求,即申請人仍須令土地審裁處信納基於現有樓宇的樓齡或其維修狀況,該地段理應重新發展,及多數份數擁有人已採取合理步驟以獲取該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數,才可獲審裁處發出強制售賣令。

如有需要,本計劃的社工會免費幫助小業主核實物業是否屬於自2010年4月1日生效的《公告》下其中一種指定地段類別,即:

(一)地段上每個單位均佔業權份數10%以上;
(二)樓齡達五十年或以上的樓宇;及
(三)位於非工業地帶,而地段上所有樓宇均為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工業大廈。

根據《公告》,該三種類別的地段的強制售賣申請門檻已由九成降低至八成。

什麼是調解?

調解屬自願參與,由一名受過訓練和公正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調解是除了訴諸法庭之外,另一類解決爭議的方法。

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在強拍案件中,土地審裁處 (“審裁處”) 會按土地審裁處庭長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第10 (5)(a) 條發出「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進行的強制售賣土地案件的調解」的指示 (LTPD: CS No.1/2011),要求訴訟各方在強制售賣土地案件中協助審裁處履行其有關推行利便解決爭議的職責。在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鼓勵各方採用另類排解爭議程序 (“另類排解程序”)。另類排解程序指的是一個過程,由各方協議委任一名第三者協助他們和解案件或解決爭議,而調解是一種常見的另類排解程序。調解的優點是當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後,審訊便無須繼續進行,從而節省雙方的時間和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