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聲明


私隱政策

我們有責任保密閣下提供的個人資料。此外,在收集、保存和利用有關資料時,我們會嚴格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個人資料(私 隱)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閣下有權提出要求,索取及修改我們持有的閣下個人資料,我們會根據《條例》的規定處理閣下的要求。閣下的個人資料已列作保密類別,只有根據《條例》或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我們才會作出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主要是為符合本網站須遵守的規定予以披露。


第三方的資料內容及監察

對於由本服務使用者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資料內容,我們只負責發佈和刊載,不會進行編輯。由第三方提出或提供的任何服務、建議及其他資料或資料內容,包括其他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資料,均屬有關資料的作者或發佈者所有,不屬我們所有。對於任何人就本服務提出的意見、建議,資料和聲明,我們一概不會負責,亦不會對其準確性和可靠性作出保證。為確保符合法例及政府的法定要求,或基於任何其他目的,我們有權(但沒有義務)監察及檢閱本服務的內容及本服務使用者的帳戶資料,以確定是否符合條款及細則及我們其他現行規則的規定。閣下明白並確認,我們不會監察資料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閣下的資料內容,特許權,申明及保證

對於閣下透過資料輸入表格提供、作為在本網站刊載的資料內容(「閣下的資料內容」),所衍生的責任一概由閣下承擔。我們只擔當發佈和刊載閣下的資料內容的被動角色。然而,如我們相信閣下的資料內容會使我們負上任何法律及其他責任,我們保留移除有關資料內容的權利。閣下申明及保證閣下的資料內容:

  1. 不會侵犯第三方的版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及其他專有權利、出版的權利及私隱權;
  2. 不會違反任何法例、成文法、條例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國家安全法例和規例;
  3. 不含有中傷或商業誹謗成份;
  4. 不含有色情或淫褻成份;
  5. 不會觸犯任何有關不公平競爭、反歧視及虛假宣傳的法例;以及
  6. 不含有任何病毒、特洛伊 (Trojan horse)、蠕蟲 (worms)、定時炸彈 (time bomb)、消磁 (cancelbots)或其他具同等侵害性或破壞力的例行程式。

在此,閣下同意免費並不可撤回地授予 https://www.schsa.org.hk 永久及可於全球多層重分授之權利,在任何已知或未知之媒體行使閣下的資料內容之版權。以上內容並不適用於憑超連結連接的網頁的資料內容,或任何閣下沒有提交予我們的資料內容。

倘本私隱政策的中文本與英文本有任何差異的地方,則以中文本為準。


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

長者安居協會(協會)長者安居協會(協會)致力保護您的私隱。我們會向閣下收集您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年齡、居住情況、病歷、藥物服用記錄、覆診記錄、所在位置、移動狀況、電池數據、信用卡資料等。您必須提供這些資料否則可能令協會無法為您提供服務。

 

協會收集到的個人資料有以下用途:

  • 處理和評估服務訂戶及/或使用者的申請或要求;
  • 提供我們的服務包括緊急和非緊急服務;
  • 聯繫服務訂戶及/或使用者;
  • 管理我們的運營和服務,包括向服務訂戶發出賬單及收據 ;
  • 舉辦活動、教育、培訓及/或研究用途;
  • 根據或遵守任何法律、規則、法規、業務守則或準則進行披露;
  • (在您同意的情況下-見下文)募捐及/或推廣用途 ; /
  • 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用途。

 

轉交個人資料

我們亦可能將您的資料轉交予i)執法機構、政府部門及/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消防局,醫院管理局,社會福利署,房屋署和香港房屋協會;ii)為您提供服務及/或協助協會營運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我們的代理商,承包商和分包商; 及/或iii)任何對協會負有保密責任並已承諾保密的其他人。

 

使用個人資料

協會有權向訂戶、緊急聯絡人或用戶的家人/朋友就用戶的情況進行溝通。在溝通過程中,協會有可能會涉及用戶與協會的接觸次數、性質、用戶的生活近況、健康情況或/和情緒狀態,但協會會盡量對用戶的個人資料和任何具體談話内容進行保密,不會隨便公開。

 

查閱及變更個人資料

如閣下欲查閱或變更閣下的個人資料,請以下述方式聯絡協會的保障個人資料主任:

 

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愛民廣場二樓S2(長者安居協會愛民總辦事處)
電話: 2338 8312
電郵地址:schsa@schsa.org.hk

 

我們可能會為處理查閱及變更個人資料請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推廣

為與您保持聯繫及使您能了解協會的最新消息,包括任何最新優惠、折扣、新服務及產品資訊、募捐活動及推廣活動,協會會不時向您發放此等訊息。

 

如果閣下不欲協會使用閣下資料作推廣用途,煩請在服務協議及/或安裝單上選擇不接受推廣,或閣下亦可在任何時候以上述方法聯絡協會的保障個人資料主任。

*以上聲明是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和標準所制定。

 

(2023.11.01)